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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函[2000]73号

颁布时间:2000-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应于2000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汇总上报区局。

  二、从2001年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务必于每年6月15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本地区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上报区局。

  三、《通知》中所附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3日 国税函[200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管理,准确掌握投资抵免和税源变化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二、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三、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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