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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财发[2000]31号

颁布时间:2000-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央下放广西管理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自治区本级企事业的,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固定收入,驻邕企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驻外地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自治区国库。

  二、中央下放广西管理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参股企业、联营企业的,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各级各地股份比例(或投资比例)及预算级次分别划缴自治区国库和各地国库。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

  2、中央下放广西管理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  财税[200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精神,现对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和原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全部企事业单位、原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所属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在各地的供销公司及直管和共管的进出口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下放地方管理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按规定缴入地方金库。

  二、由原中国铝业集团公司在河南、山东、山西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平果铝业公司、贵州铝厂、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新的铝业集团,仍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为落实国发17号文件关于“全额留给地方财政”的精神,对上述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中央财政返还给地方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划归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总部)、中国矿业国际有限公司及保留的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入中央金库。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五、此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6月底前已按原纳税渠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调库。

  附件2:

中央下放广西管理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

序号 企事业单位名称 所属集团及单位 所在地 隶属关系
1 柳州锌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 柳州市 自治区
2 泗顶铅锌矿 (同上) 融安县 自治区
3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桂林市矿产地质研究院 (同上) 桂林市 自治区
4 柳州华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稀有稀土集团公司 柳州市 自治区
5 平桂矿务局 (同上) 钟山县 自治区
6 粟木有色金属公司 (同上) 恭城县 自治区
7 有色金属十一冶建设公司 (同上) 柳州市 自治区
8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南宁分公司 (同上) 南宁市 自治区
9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南宁供销公司 (同上) 南宁市 自治区
10 广西有色金属工业开发公司 (同上) 南宁市 自治区
11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西公司 贸易集团(进出口公司) 南宁市 自治区
12 广西有色地质勘查局 有色地质总局 南宁市 自治区

  注:另有华锡集团原有与广西地方联营的“高峰有限责任公司”,华锡集团下放后,其持有的51%股份相应归自治区,高峰公司的各方持股比例为:自治区71%,河池地区9%,南丹20%.企业地址:南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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