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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02]91号

颁布时间:200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请示》(桂地税直报[20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75号)规定,鉴于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综合管理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且无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同意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8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所在地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企业总公司   50           南宁市

  2   广西金光实业总公司        100           南宁市

  3   广西农垦良圻实业总公司      30           横 县

  4   广西昌菱实业发展公司       53           上思县

  5   广西柳兴实业开发总公司      100           柳江县

  6   广西武宣黔江实业总公司      30           武宣县

  7   广西农垦龙州机械厂        6            龙州县

  8   广西农垦钦州企业总公司      6            钦州市

  9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南宁市

  合计                  380

                      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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