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1999]116号
颁布时间:1999-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8年以来,全区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普遍加大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力度。到1998年底止,全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协议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61.1%的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较好地实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工作目标,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仍有部分下岗职工未签协议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于资金未完全落实,少部分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尚未得到完全的保障;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略)二、(略)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一)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自谋职业的,按管理权限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可按其经确认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年限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1年1500元(其中财政支付1000元,失业保险支付5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最长年限为3年;1999年6月30日以后领取了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其已领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从一次性安置费中扣回。
(二)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1、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其他失业人员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标准的,按管理权限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期满后,重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累计达到规定比例的,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凭下岗职工证明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2003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3年;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第1年免税期满后需由县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检,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3、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农业开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的,经当地财政机关审批,从有收人时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至3年。
(三)加大工商政策扶持力度
1、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明,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批,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开业1年内免收个体管理费;满1年后,再减半收取个体管理1年。
2、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开业1年内免收个体管理费。
3、鼓励、支持企业和有关单位利用闲置车间、库房和场地兴办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各类贸易市场,优先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场就业,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业主单位视情况在摊租方面给予减免照顾。
4、现有的各类贸易市场,要开辟“下岗职工经营摊区(摊点)”,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辟的“下岗职工经营摊区(摊点)”经营的,可持下岗职工证明到当地工商行业管理部门核批,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摊位租金第1年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实行“免一减二减三”,即第1年全免,第2年减半收取,第3年减收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