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1998]25号
颁布时间:1998-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1986年我区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以来,副食品生产快速增长,市场供应品种增多,数量充足,价格平稳,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区个别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不够落实:“菜篮子”产品品种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科技含量低:“菜篮子”商品市场建设缺乏统一规划,流通设施档次不高,流通方式层次低,服务功能不完善,体系不健全;宏观调控手段尚未完善等等。对这些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改善和解决。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现改革与发展新突破的若干意见)(桂发[1997]47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2号)精神,结合我区城市“菜篮子”工程“九五”发展纲要的要求,加快我区“菜篮子”工程建设,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的“菜篮子”产销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五、“九五”期间扶持“菜篮子”的政策
(一)从1998年起,计划部门对“菜篮子”工程的重点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自治区计委每年要安排一部分基建投资用于自治区“菜篮子”种苗繁育、科技推广体系等基础性、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
自治区经贸委每年安排给“菜篮子”工程技改规模应不少于5000万元,由自治区“菜篮子”主管部门统筹提出技改项目,经自治区经贸委综合平衡后,列入全区技改计划。
各金融机构对自治区及各地、市、县的“菜篮子”工程重点项目和技改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要优先安排贷款。
(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4]38号)规定,对投资荒山、荒坡、荒水、荒滩的“菜篮子”工程项 目,在其产品成熟收获前,除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有关土地使用费外,免交 水面、资源使用费,从产品有收入当年开始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1-3年。
(三)对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规定精神的“菜篮子”工程种、养、加工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行规定,对属于“菜篮子”工程的良种培育、畜禽繁育场,水产养殖、配合及混合饲料项目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优惠。
(五)按国发[1997]22号文件规定,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经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征收增值税后增加的税负,“九五”期间继续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六)对“菜蓝于”工程所需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进口关税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率执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范围,凭主管部门(农业部、林业部)审批证明、海关总署通知单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对纳入规划建设的“菜篮子”工程项目用地,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直接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的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投资经营期限最高可达50年。项目涉及水电、消防、环保、卫生、检疫、城建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八)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建设“菜篮子”商品市场。新开发的住宅生活小区,集贸市场的设置及规模必须符合小区的总体规划,配套“菜篮子”商品市场或门店。在市区内原有的主要农贸市场要划出一定 面积的摊位作为“菜篮子”基地产品的直销区,并免收或减半征收摊位费和市场管理 费。各有关部门要保证自治区内运销“菜篮子”商品“绿色通道”畅通。
(九)要采取措施减轻国有副食品企业经营负担。各市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解决好商业网点房产权的划拨、划转问题。对蔬菜、副食品行业的历史挂帐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