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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37号

颁布时间:2004-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1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191号  2004年9月15日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目前,一些汽车运输企业将个人车辆在企业名下,并以企业名义办理营运证、行车证等相关手续,对车辆按一定金额收取管理费。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未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对这类情况的税收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应税收入的确定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汽车运输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全部所得中,包括向人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人取得的其余营运收入。

  同时,你局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车辆的相关税费。

  二、关于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采取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其成本费用支出额必须能够正确核算,故你局请示中的有关核定征收办法应据此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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