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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50号

颁布时间:2002-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国税局,常熟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数额较大,对企业当年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各种补偿性支出,可以在5年内均匀摊销。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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