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2]220号
颁布时间:2002-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级次的确定我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除下列行业外,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皖国税所[1996]520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63号)规定执行。
(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产险、寿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险、寿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我省企业,以省公司和省辖市公司为成员企业;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国家邮政局在我省企业,以省公司(局)和省辖市公司(局)为成员企业。
(三)安徽省电力公司(不含控股企业)以省辖市供电局、电厂为成员企业;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属各子公司为成员企业;安徽省储备物资局以各处(中心)为成员企业。
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税款的比例我省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税款的比例,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63号)规定的比例执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我省的成员企业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429号)规定,就地预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