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210号

颁布时间:2004-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合肥、淮北、淮南、马鞍山、芜湖、铜陵、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91号)规定,现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我省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所属马鞍山发电厂、陈村水电站、铜陵发电厂、合肥发电厂、淮南洛河发电厂、淮北发电厂,2003年度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安徽芜湖发电厂,2003年度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调整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