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0]126号
颁布时间:2000-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一冶电装工程公司请示,要求对所属企业1999年度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规定,按照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授权,经审核,同意中国一冶电装工程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713.5万元(名单附后),准予税前扣除。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一冶电装工程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一冶电装工程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分配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征管国税机关
1 一冶电装公司武钢项目部 316.8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 一冶电装公司第五项目部 2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3 一冶电装公司第六项目部 37.3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4 一冶电装公司第八项目部 128.5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5 一冶电装公司厦门项目部 17.8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6 一冶电装公司第九项目部 250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7 一冶电装公司上海项目部 151.6 上海市宝山区国税局
8 一冶电装公司大亚湾项目部 22 广东省惠州市国税局
9 一冶电装公司苏州分公司 30 江苏区苏州工业园国税局
合 计 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