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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我省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141号

颁布时间:2003-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合肥、芜湖、马鞍山、池州、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190号)规定,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6万元,中国芜湖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4万元,中国马鞍山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5万元,中国池州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0.3万元,中国安庆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远外轮代理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2万元,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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