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115号
颁布时间:2001-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安徽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徽省电信公司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请示》(安徽电信财务[2000]41号)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工效挂钩单位,你公司所属各电信企业均在工效挂钩范围之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经认真研究,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分配给我省中央国有电信企业2000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6155.6万元,各电信企业按照你公司《关于核定2000年中央国有电信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通知》(安徽电信人资[2000]26号)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鉴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方农村电话并入安徽省电信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0]248号)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安徽省农村电话国有资产划转问题的批复》(中国电信财务[2000]871号)均已同意全省国有农村电话企业资产于2000年12月31日起整体划归中央电信企业,全省国有农村电话企业2000年度按照你公司《关于核定2000年农话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安徽电信人资[2000]44号)提取的农话工资总额基数10541万元,准予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电信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