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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38号

颁布时间:2000-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央直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减免税手续的办理按本通知及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凡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及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达到并超过500万元的,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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