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5]98号
颁布时间:2005-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你行《关于2004年我行已核销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请示》(皖中银全[2005]5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精神,现就你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国银行及所属成员单位的呆账核销,按照现行的监管级次,由各成员单位分别办理。因此,你行每年核销的呆账,应由各成员单位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我省规定为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二、你行及所属成员单位申报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时,须同时报送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资料,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中国银行总行给予你行的呆账核销批复,可作为税务部门审批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参考依据。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