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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145号

颁布时间:2003-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发生的劳动保护费用支出、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冬季取暖费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分别在年人均600元、300元、300元标准以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纳税人在企业内部食堂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附单位证明及被接待客户、人数、时间、任务等说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保险企业(含城乡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包括装修费用),应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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