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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366号

颁布时间:2002-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37号)转发给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2002年底前,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支行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合肥市就地预交,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437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光大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的比例就地预交,总行、总行营业部,上海、西安、重庆、成都、济南、郑州、太原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光大银行直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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