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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55号

颁布时间:2000-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4月10日国税函[2000]2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入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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