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1998]144号
颁布时间:1998-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县),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市县国税局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凡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
二、对符合国家法定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文)和市局重国税发[1997]350号文的规定进行报批。
三、认真清理缓税。对企业所得税的缓税,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近期缴纳的税收,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各局对此应认真进行清理。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坚决纠正。市局将把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之内。
四、各单位在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我们及时研究解决。
此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