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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8]50号

颁布时间:1998-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自治区州、怀化、永州、邵阳、张家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文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所得税在2000年底前仍按照“湘税发[1994]23号”文件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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