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1]223号
颁布时间:2001-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凡已按省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65号)规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的,一律不予退库。今后各市、州分公司不再就地预缴所得税,统一由湖南分公司按规定比例在长沙预缴。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