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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0]14号

颁布时间:2000-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此次中央下放我省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属省级收入,请各有关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征管,按规定填开税票,及时、足额地将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缴入省国库。

  2、对2000年6月底后缴入中央国库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所得税,请各有关地方税务局会同当地国库部门,按规定从中央国库调入省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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