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1998]474号
颁布时间:1998-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有关征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我省国有农垦、林场、农场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要求给予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九五”期间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6]94号)的规定,对我省国有农林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上缴基数部分,由财政返还;对特困企业,继续给予核定亏损补贴。经与省财政厅联系,并报省政府同意,我省国有农林企业,仍按省政府云政发[1996]94号文件执行,暂未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因此,对我省国有农垦、林场、农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