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二字[2000]30号
颁布时间:2000-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云南省盐业总公司、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等《关于继续实行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上述公司及所属企业经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8]203号和云地税发[1998]90号文批准,实行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经研究决定,对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云南省盐业总公司、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等3个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000年度继续实行集中在昆明汇缴企业所得税。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办法仍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等6户省属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