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局函[2001]110号
颁布时间:2001-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寿险)所属各支公司先就地按应纳税税额的30%分季预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长沙分公司在汇总所属各支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计算出各支公司年度应纳的所得税税额,抵减所属各支公司按30%已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按全年应纳税款的60%结算补交全年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财险)所属各支公司,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按季进行纳税申报,但年度内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待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一次按应纳所得税税额的3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长沙分公司年度终了后在汇总所属各支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再按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的60%结算补交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三、凡已按规定预交了企业所得税的不予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