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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2]21号

颁布时间:2002-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三年内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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