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所字[2000]97号
颁布时间:2000-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几个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线电视初装费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纳税收入;有线电视资收入是指按月向用户收取的视听费。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的,应按统一的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