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3]109号
颁布时间:2003-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月45元(6月至9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