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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3]109号

颁布时间:2003-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月45元(6月至9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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