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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1]219号

颁布时间:2001-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阿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何执行的请示》(阿地税发[2001]1]9号)收悉。经研究,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内政字11999]269号)规定,从2000年12月22日该企业上市之日起,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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