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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携带开发项目分立的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问题的复函

珠地税函[2003]183号

颁布时间:2003-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检查二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携带开发项目分立的珠海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等房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请示收悉。

  珠海路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都是你局所辖企业,上述两公司于2002年分别中标获得福石、吉大文明社区项目开发权。

  按珠海市改建办的要求,为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被拆迁户利益,企业中标获得项目开发权后,应分立单项房产开发企业进行房产开发。因此,两公司分别设立了“珠海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进行单项开发所中标项目。据企业反映,珠海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路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实际上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有关规定,市局意见:珠海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是由于珠海路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为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而设立的企业,属于分立出来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依税法规定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你局应负责书面通知企业依照税法规定按期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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