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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云财税[2002]15号

颁布时间:2002-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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