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三函[2000]3号
颁布时间:2000-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三科,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径的通知》(国税所函[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报表报送的时间进行重新规定,即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填报分析说明,半年报在当年的8月15日前报达,年度报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报达;对于汇总表及税源分析报送的内容仍按湘地税函[1996]170号文件规定的口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