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5]90号
颁布时间:2005-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的精神,为支持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对我省各市、州、县的广播电视企业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企业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