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方税发[1998]55号
颁布时间:1998-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等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报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适当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未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