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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厅所属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湘地税函[1995]4号

颁布时间:1995-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厅《关于执行所得税政策几个问题的函》(湘农业函[1994]计字132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省农业厅系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农业中专学校、农机中专学校(名单附后)的校办工厂、校办农场、渔场、猪场等所得,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鉴于湖南生物药厂、湖南省微生物研究所业经省农业厅批准合并为“湖南生物药厂”,并已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办法在全厂实行统一生产、科研、编制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的实际情况,同意从1994年度起,暂以湖南生物药厂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差额预算、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处理历年遗留的库存积压时,其变价净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其中,净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局审批核销。

  四、农业科研单位非技术性服务的经营收入,1994年度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规定,报批减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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