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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函[1998]142号

颁布时间:1998-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税所函[199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1998年1月1日起,已恢复按国家统一规定征税的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时清理企业户数,规范纳税申报制度,敦促企业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对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和军人服务社的《证书》的认证工作,对持有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与生产管理部或军需部统一印制核发《证书》的上述军队企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时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证书》的认定手续,报地、州、市国税局审批,同时抄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逐户填写《企业申请减免所得税报批表》,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此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6月30日前审核认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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