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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6]29号

颁布时间:2006-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宝电发〔2005〕05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经审核,对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的《梅县荷树园电厂一期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省局核准其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你局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该企业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额,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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