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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15号

颁布时间:2000-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6日国税发[19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

  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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