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1]184号
颁布时间:2001-07-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汇缴企业及其在我市的成员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
二、预交比例及办法:
(一)汇缴企业及各成员企业应按规定的监管级次,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的预交比例,将税款在当期预交入库;
(二)对汇缴企业不在我市,且在我市没设市级机构的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比例,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一律为应纳所得税额的60%;
(三)对汇缴企业不在我市,但在我市设有市级机构的,其除市级机构外的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比例一律为应纳所得税额的30%,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市级机构将所属各成员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汇总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的60%,减去成员企业预交的税款,按多退少补原则,由市级机构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集中汇算清缴;
(四)对设在我市的汇缴企业所属各成员企业(除烟草、电力行业外),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比例为应纳所得税额的30%;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汇缴企业将所属各成员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汇总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减去成员企业预交的税款,由汇缴企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统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对因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较大,需调整预缴比例或改变办法的,应由汇缴企业或市级汇总机构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