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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153号

颁布时间:2001-05-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国家级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的减免税审批管理,仍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0]37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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