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1]153号
颁布时间:2001-05-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国家级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的减免税审批管理,仍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0]37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