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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123号

颁布时间:2000-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0日 财税[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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