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0]89号
颁布时间:2000-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庆市石油公司上划企业户数包括: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322号)附件一中的上划户数(上划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
(2)财政部《关于重庆市石油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99号)中的上划户数,即:重庆市燃料公司,永川石油公司,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石油公司,大足县壁山县、合川县、云阳县石油公司(上划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规定,上述上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从企业上划时起,应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上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达具体的征收办法之前,应按现行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入中央金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6日财税字[2000]53号)(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