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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32号

颁布时间:1997-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请仍依据新国税发[1994]1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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