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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中山地税发[2005]251号

颁布时间:2005-12-21 18:28:07.000 发文单位: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地税发[2005]2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和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市局审批。

  二、为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一般情况下,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分局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组了是否齐全和合符规定。

  三、为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市局统一委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分局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初审;主管税务分局受理有关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整套资料上报市局。

  四、按规定应报省局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主管理税务分局应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由市局统一上报省局审批。

  五、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有关表式,统一改用省局“大集中”系统所配套的表式(见附件)。

  六、市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中山地税发[1997]175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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