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4]30号
颁布时间:2004-03-25 16:19:11.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当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第四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业属于代开票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对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外资企业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开票时按3.3%的征收率代征。代征税款可在其计算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