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7]353号
颁布时间:2007-10-16 08:39:27.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是由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三洋电机(中国)有限公司、吴县市胥口镇农工商总公司(现更名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于2000年10月在苏州市吴中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期限30年。2004年9月、2005年9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两次批复(苏外经贸资(2004)920号、苏外经贸资审字(2005)05036号),新增投资方日本三洋能源南淡株式会社、新加坡三洋能源(新加坡)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250万美元,增资项目用于扩建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并新增镍氢电池极板和镍氢电池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版)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12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版)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13款。经苏州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中惠验〔2005〕第173号)验证,截至2005年11月18日,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两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