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4]23号

颁布时间:2004-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对出口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订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2日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