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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60号

颁布时间:2004-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继续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第1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第1条的规定继续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2、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已按照“财税明电[2004]1号”第2条和“财税明电[2004]2号”第2条规定,报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备案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长期出口合同,凡未标明出口价格的,一律停止出口退税。

  3、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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