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国税进[2003]22号

颁布时间:2003-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