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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70号

颁布时间:2004-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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