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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国税进[2002]1号

颁布时间:2002-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0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0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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