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2]1号
颁布时间:2002-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0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0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11日